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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 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月12日01:00许,胡良容、李锡河合伙购买的吊车在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永和村三队三产综合楼施工工地吊卸钢筋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员工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安监局的批示和城区政府的委托(西府发〔2009〕40号),城区安监局牵头抽调安监局、政府办、总工会、公安分局、纪委监察局等单位人员成立了“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1·12”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中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袖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原企业名称为:武汉中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武汉市新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420117000021837),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小龙;注册资本:叁亿捌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装饰装璜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中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高楼建筑;(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可承担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千伏及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的制作、安装);

  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可承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单项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或高度30米及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2、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编号:(鄂)JZ安许可证字〔2009〕005368——1/2,有效期:2012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3日(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准予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三年)。

  (二)广西南宁鑫昌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西南宁鑫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物流)成立于2009年5月8日,公司住所:南宁市昆仑大道88号金桥停车场内综合楼2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0200091847,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元,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河,营业期限:200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5月5日)、对运输业的投资、物流管理咨询服务。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桂KB5253吊车”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型号:ZLJ5302JQZ25V,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5E6H3D23EA028947,底盘型号/底盘ID:ZLJ5330JQZ,发动机号:1014A000662。为胡良容(女,45岁,广西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452501197107041728)2014年5月14日独资购买后挂靠于鑫昌物流,约定所产生的利润各占50%。

  (四)广西南宁序东贸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西南宁序东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安园东路苏卢五组综合楼5楼27号,成立于2012年5月24日,注册号:914501005968662508(1—1),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灼坤,营业期限:2012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经营范围:批发与零售:服装鞋帽、钢材、五金建材、照明电器、日用百货、床上用品、工艺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厨房用具、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安防用品(除国家专控产品)、环保设备、金属材料(除国家专控产品)、数码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二手汽车、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1、事故地点位于永和村三队三产综合楼建筑施工工地门口右侧的钢筋棚附近,钢筋棚上空约10米高处有一条11万伏高压线。2、事故吊车桂KB5253(南北方向,车头朝南)位于钢筋棚左侧,相距4米,吊臂伸展,与高压线分离,拉钢筋的桂KB7739货车(南北方向,车头朝南)与吊车平行位于吊车左侧,相隔0.5米。3、现场电力公司抢修人员正在抢修损坏的高压线路。4、死者已由南宁市殡仪馆拉走。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中袖公司因建筑需要,向序东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序东公司按照市场运作规则委托鑫昌物流运送及卸货。

  2、2016年1月12日凌晨12点许,鑫昌物流一辆桂KB5253吊车来到中袖公司承建的永和村三队三产综合楼施工工地,进行好支撑脚定位作业后,先期到达停在工地门口等待的拉钢材的桂KB7739货车随后开进工地停在吊车左侧,两车做好卸钢材的准备工作。与桂KB5253吊车同来的鑫昌物流4名员工分工如下:吊车司机韦洪城负责操作吊楼,钟汗灵及一名叫小谭的员工负责在货车上捆绑钢材,朱和庆负责在车下指挥韦洪城操作吊楼及解捆绑钢材的钢绳扣。凌晨1时许,韦洪城操作吊楼把第一吊钢材沿着吊车车头顺时针吊到吊车的右前方准备卸吊,此时,朱和庆指挥韦洪城操作吊楼把钢材吊到工地钢筋棚附近地面,韦洪城按朱和庆的指挥将钢材吊到工地钢筋棚附近时吊臂不慎碰到了钢筋棚上方11万伏的高压线,致使高压电流经线→吊臂钢绳→钢材→解钢材绳的朱和庆形成回路,导致朱和庆被11万伏高压线电击事故的发生,被电击后,朱和庆靠着潜意识顽强跑出钢筋棚几米后倒在地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听到响声的韦洪城操作吊楼将吊臂与高压线分离,把钢材重新吊起后放在吊车右前方位置。事故发生后,中袖公司现场值守人员立即拨打“120”、“110”急救、报警电话,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马上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120”及时赶到对伤者进行抢救,经现场约30分钟的抢救宣布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西乡塘区安监局、新阳街道办、公安派出所等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相继赶往事故现场调查处理,要求有关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经中袖公司、鑫昌物流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朱和庆,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广西玉林市人,身份证号码:452501196807262017,鑫昌物流员工。

  (二)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伍拾万整(¥500000.00元),尚未包括停工整顿损失、行政处罚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根椐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查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取证,朱和庆作为现场管理指挥人员,忽视在高压线区域进行吊装施工的安全要求,违规指挥韦洪城操作吊楼把钢材吊到工地钢筋棚(高压线安全距离内)附近地面,致使韦洪城在操作吊楼过程中吊臂不慎碰到了钢筋棚上方11万伏的高压线,导致了事故的直接发生。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中袖公司虽然在11万伏高压线下方的钢筋棚正面、附近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禁止胡良容、李锡河吊车在11万伏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

  (2)、鑫昌物流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吊装施工,同时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没有对员工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致使员工安全意识缺乏,冒险违章在11万伏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朱和庆作为现场管理指挥人员,忽视在高压线区域进行吊装施工的安全要求,违规指挥韦洪城操作吊楼把钢材吊到工地钢筋棚(高压线安全距离内)附近地面,致使韦洪城在操作吊楼过程中吊臂不慎碰到了钢筋棚上方11万伏的高压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朱和庆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生产安全责任。

  (二)中袖公司虽然在11万伏高压线下方的钢筋棚正面、附近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禁止胡良容、李锡河吊车在11万伏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致使事故的发生。建议由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袖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鑫昌物流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吊装施工,同时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没有对员工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致使员工安全意识缺乏,冒险违章在11万伏高压线下进行吊装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建议由西乡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鑫昌物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单位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职工熟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确保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不安全行为,切实遏制事故的发生。

 

      附: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6年5月5日                       

 

胡良容、李锡河吊车“1·1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签名

梁德安

组  长

西乡塘区安监局局长

 

孙希宝

副组长

西乡塘区安监局副局长

 

蒙超安

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卢英树

西乡塘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邓梅英

西乡塘区政府办副主任

 

陈  源

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梁建华

西乡塘区监察局副局长

 

陆冰川

西乡塘区住建局副局长

 

张宗生

成  员

西乡塘区安监局科员

 

陈盛洪

西乡塘区安监局科员

 

黄峰文

西乡塘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谭  婧

西乡塘区安监局工作人员

 

覃  育

西乡塘区安监局工作人员